(2016)陕0823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席某与屈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屈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席某。被执行人屈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席某与被执行人屈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屈某偿还申请人席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8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字第1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