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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8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梅朝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梅朝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8民初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761948454。负责人:张海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朝旭,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梅朝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梅朝旭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44.74元、滞纳金265.3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6日的利息为732.75元,从2017年5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青春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信用额度9000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6年6月13日激活使用,2017年5月6日最后一次消费9000元,形成透支本金为8844.74元。还款事实2017年11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50元,此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8844.74元透支滞纳金265.34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6日的利息为732.75元,从2017年5月7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本金8844.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朝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44.74元、滞纳金265.3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6日的利息为732.75元,从2017年5月7日起以透支本金8844.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梅朝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晶晶人民陪审员陈式根人民陪审员张一科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彭晓晓·?PAGE?-2-?··?PAGE?-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