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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4刑初30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影协助工作。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等驾车从鹤岗市来到牡丹江市爱民区XX烤肉饭店实施盗窃,李某某假装看菜单负责望风,刘某将被害人倪某某搭在椅背上衣服兜内的白色OPPO手机盗走。之后又驾车到爱民区中华路XX饭店,李某某负责望风,刘某将被害人孟某某搭在椅背上衣服兜内的苹果6PLUS金色手机和白色手机盗走。作案后,OPPO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被刘某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白色手机被其丢弃。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PLUS金色手机价值3800元。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代其退赔孟某某经济损失38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倪某某、孟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视频光盘及截图、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 楠人民陪审员  刘秀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