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洋诉被告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洋,邢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083号原告:石洋,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晓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洋诉被告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洋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