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行审132号申请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局局长。2016年3月14日,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樊庆梅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砀国土资罚[2015]第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艳云审判员 张红云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