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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其元、吴庆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其元,吴庆乐,杨修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69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义水,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其元,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修群,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其元、吴庆乐、杨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其元、吴庆乐、杨修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素琴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