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其元、吴庆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其元,吴庆乐,杨修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69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义水,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其元,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修群,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其元、吴庆乐、杨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其元、吴庆乐、杨修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素琴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