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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赖礼煌与被告陈永德、赖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礼煌,陈永德,赖声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005号原告赖礼煌,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永德,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声扬,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礼煌与被告陈永德、赖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礼煌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千钟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