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赖礼煌与被告陈永德、赖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礼煌,陈永德,赖声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005号原告赖礼煌,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永德,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声扬,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礼煌与被告陈永德、赖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礼煌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千钟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