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恒、梁燕、魏冰全、雷作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恒,梁燕,魏冰全,雷作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350号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A3栋。法定代表人周平宏,公司董事长。被告廖恒,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4日。被告梁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4日。被告魏冰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5日。被告雷作勋,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恒、梁燕、魏冰全、雷作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7.5元,由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 斌审 判 员 帅跃飞人民陪审员 王志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