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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朴虎根与张达出、朴永根、张时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朴虎根,张达出,朴永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张时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抗19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朴虎根,男,朝鲜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达出,男,朝鲜族,1937年6月19日出生,住韩国地址不详。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朴永根,男,朝鲜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已死亡)。原审第三人:张时焕,男,朝鲜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韩国首尔市。申诉人朴虎根与被申诉人张达出、朴永根、原审第三人张时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朴虎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6年1月2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5)22000000170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