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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海、刘世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凤海,刘世春,吴兴梅,胡文丽,于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凤海。被执行人刘世春,1971你那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吴兴梅。被执行人胡文丽。被执行人于德庆。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