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林与被告桂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桂彦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538号原告张东林,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娥,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彦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林与被告桂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东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