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林与被告桂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桂彦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538号原告张东林,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娥,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彦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林与被告桂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东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