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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拥军与邵利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拥军,邵利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拥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利根,居民。委托代理人单炳钊,居民。上诉人姚拥军因与被上诉人邵利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拥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拥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拥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姚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谢 超 亮代理审判员 秦 广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阳晋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