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起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起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19号罪犯吴起和,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起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起和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吴起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起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起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起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