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昭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6刑初26号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昭发,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泰和县。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泰和县看守所。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昭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昭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曾昭发酒后驾驶吉安临时19H37号(套牌)二轮燃油助力车,由泰和县澄江镇桥头村往泰和县超步鞋业有限公司方向行驶,途经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老白凤宾馆红绿灯路段处,撞上前方等红灯的由郑某驾驶的赣D×××××号小轿车及夏某驾驶的赣D×××××号小轿车,造成被告人曾昭发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曾昭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昭发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曾昭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夏某、郑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安司鉴中心(2015)毒鉴字第604号《毒物检验报告书》,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泰公交认字[2015]第1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被告人曾昭发归案情况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曾昭发的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昭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昭发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曾昭发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曾昭发当庭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昭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好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国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