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他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超、张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超,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他5号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旅游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来成,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超,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张翠(系被执行人徐超的妻子),生于1981年11月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徐超、张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