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素荣与魏秋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荣,魏秋生,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93号原告李素荣,女,1950年10月12日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魏秋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大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荣诉被告魏秋生、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素荣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李素荣负担。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