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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5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被告:薛某某,男。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6)皖1204民初15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