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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322号原告吕某某(又名吕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某镇某村一组,村民。被告穆某某(又名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穆小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