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泽形广告有限公司与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泽形广告有限公司,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2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皇冠工业园五栋产房。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友江,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北园路篁胜酒店宿舍楼一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和财产申报表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61存款1128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