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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常会英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常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被执行人常会英。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被执行人常会英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的(2008)大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大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