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汝生、赵磊、赵飞与沈启波、镇江市鑫励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生,赵磊,赵飞,沈启波,镇江市鑫励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059号原告赵汝生。原告赵磊。原告赵飞。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一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启波。被告镇江市鑫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唐架庄村缪家边东侧。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汝生、赵磊、赵飞诉被告沈启波、镇江市鑫励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汝生、赵磊、赵飞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汝生、赵磊、赵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汝生、赵磊、赵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6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汝生、赵磊、赵飞负担。审判员 蒋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