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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朱宝友与王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朱宝友,蓟县邦均镇双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蓟县邦均镇双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县邦均镇双井村。法定代表人杨连才,村主任。上诉人王金因与被上诉人朱宝友、被上诉人蓟县邦均镇双井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于2016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王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