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静与平度市东泽石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平度市东泽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66号申请执行人郭静。被执行人平度市东泽石材厂。负责人周慧娟,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静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东泽石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425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东泽石材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