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316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清平,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