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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洁与杨秀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洁,杨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杨洁,女,居民。被执行人杨秀清,女,居民。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