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洁与杨秀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洁,杨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杨洁,女,居民。被执行人杨秀清,女,居民。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