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梁美仙诉秦北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美仙,秦北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民初146号原告梁美仙,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壮族,无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代理人白锋,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北恩,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美仙与被告秦北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美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梁美仙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