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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谭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3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女,苗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男,苗族。上诉人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覃学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宁芳、代理审判员李程玲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谭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学敏代理审判员  田宁芳代理审判员  李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若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