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锋、周文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锋,周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62号申请人:王锋,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周文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王锋因与被申请人周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文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40#楼128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文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40#楼128室(房屋编码:3413023824000100570128)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沈菠所有的皖L×××××号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王延峰所有的皖L×××××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李琴所有的皖L×××××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王磊所有的皖L×××××号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理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