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曾繁斌与钟周勇、胡桂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繁斌,钟周勇,胡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曾繁斌,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周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桂芳。再审申请人曾繁斌与被申请人钟周勇、胡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繁斌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归还的34300元其中15000.90元归还本金不当,现有录音资料证据证明该款项中24300元归还利息,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请。钟周勇、胡桂芳答辩称:曾繁斌提交的录音真实性难以确定,凭该录音依据不足,要求驳回曾繁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并不能证明该34300元中的24300元归还利息,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录音材料系形成于一审诉讼之前。现申请人在再审审查中提交该录音材料,不构成新证据,申请人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综上,曾繁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曾繁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日知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祺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