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林与向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向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10号原告唐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唐勇,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被告向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于2016年3月18日以尚需收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原告唐林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