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林与向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向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10号原告唐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唐勇,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被告向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于2016年3月18日以尚需收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原告唐林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