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金祥与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祥,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马金祥,男,汉族,1956年10月18日生。被告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扶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定国、李一长,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祥与被告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因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金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金祥承担。审判员 薛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