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文奇与鲍张涛、鲍张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奇,鲍张涛,鲍张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王文奇。被告鲍张涛。被告鲍张健。原告王文奇与被告鲍张涛、鲍张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奇诉称,2015年1月1日14时许,学校放假,原告在学校值班护校期间,二被告擅自闯入青湖中学校园。原告去询问、制止,被告不听原告劝说就对原告殴打,致原告轻微伤。考虑到被告是小孩子,认为通过家长教育可以让孩子认错,以便将来不再做违法事情,所以原告没有到大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没有大的内伤,就在卫生室打了破抗,在药店购买药品在家治疗。为此,原告支付医疗费1041.82元。后二被告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原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被告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但对原告损失未予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鲍张涛、鲍张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4时许,学校放假,原告在学校值班,二被告擅自闯入青湖中学校园打篮球,原告予以制止,与二被告发生口角,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二被告因殴打他人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处以罚款。原告受伤后,在青湖中心卫生院、青湖镇青北村卫生室治疗,并在连云港舒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药品,共支付1041.8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东海县公安局青湖派出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湖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购药发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擅自闯入青湖中学校园打篮球,原告予以制止,二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鲍张涛、鲍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文奇医疗费损失1041.8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赔偿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周 文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人民陪审员 刘好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中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