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凯与薛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薛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赵凯,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薛正科,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薛正科名下陕AZ9K**号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执行人赵凯的申请,已查封被申请人薛正科名下的陕AZ9K**号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