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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凯与薛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薛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赵凯,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薛正科,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薛正科名下陕AZ9K**号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执行人赵凯的申请,已查封被申请人薛正科名下的陕AZ9K**号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