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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杰瑞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杰瑞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杰瑞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圣南。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有忠。本院在执行衢州市杰瑞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3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停业,资产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55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完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