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铭钊与吴伟平,冯业权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铭钊,吴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谭铭钊,男,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吴伟平,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业权、吴伟平的银行存款、收入27929.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