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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明喜与权容军、袁松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喜,权容军,袁松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喜,农民。被执行人权容军,农民。被执行人袁松盛,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明喜与被执行人权容军、袁松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