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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廖江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89号罪犯廖江源,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吴江刑初字第0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江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廖江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廖江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江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8.5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经全部缴清。该犯为艾滋病患者,系病犯。在服刑期间因身份意识差、动手打人等原因被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江源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因该犯系病犯,依法可放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江源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