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雷喻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喻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41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喻文,外号“蚊子”,男。2009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喻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喻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7凌晨,被告人雷喻文窜至瑞昌市京东宾馆,趁陈某兰的丈夫熟睡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400余元。2、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雷喻文在瑞昌市喜瑞宾馆,同微信好友吴某英开房同住,至凌晨趁吴某英熟睡之机盗取吴某英包内现金3250元。3、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雷喻文窜至瑞昌市范某香家,盗得红米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社保卡。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4、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雷喻文在瑞昌市幸福驿站打麻将,趁同桌张某玲上厕所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800元。5、2015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雷喻文在瑞昌市龙凤商务宾馆二部趁被害人徐某花不备,盗窃收银台内现金500余元。6、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雷喻文在瑞昌市油泵厂3区2栋307号张某洲家盗窃饰品项链2条,仿古镜子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喻文在开庭审理中已供认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兰、吴某英、范某香、张某玲、徐某花、张某洲的陈述,证人万某、蔡某仁证言,书证:被盗物品照片及寄卖行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喻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喻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喻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雷喻文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