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金有与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有,王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87号原告姚金有,男,汉族,农民,生于1969年7月18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王三保,男,汉族,农民,生于1979年12月1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姚金有诉被告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金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有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金有负担。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