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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金有与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有,王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87号原告姚金有,男,汉族,农民,生于1969年7月18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王三保,男,汉族,农民,生于1979年12月1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姚金有诉被告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金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有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金有负担。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