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雷齐章、刘华美林与夏永成、王天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齐章,刘华美,夏永成,王天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齐章,男委托代理人曾兆书,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永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芸,女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雷齐章、刘华美林因与被上诉人夏永成、王天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永成、王天芸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6月,被告刘华美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3年7月,被告刘华美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被告雷齐章、刘华美系夫妻关系,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雷齐章、刘华美偿还所欠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雷齐章在一审中辩称:本人未向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借款;被告刘华美向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借款本人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依照法律规定,本人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华美在一审中辩称:借款属实,但我用于打牌,被告雷齐章不知情。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被告雷齐章因事被公安机关羁押,被告刘华美向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借款50000元,同年6月13日,被告雷齐章事情解决后,因生活困难,被告刘华美又向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借款10000元,被告刘华美向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收到夏永成、王天芸现金六万元整”。2013年7月29日,被告雷齐章因母亲丧事、被告刘华美向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多次催要无果。另查明,被告雷齐章与被告刘华美于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诉争的债务形成在被告雷齐章、刘华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雷齐章虽辩称对该借款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雷齐章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齐章、刘华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夏永成、王天芸借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夏永成、王天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雷齐章、刘华美负担。上诉人雷齐章、刘华美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天芸当庭认可雷齐章对60000元借款不知情,该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雷齐章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雷齐章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夏永成、王天芸在二审中口头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雷齐章在二审中自认,对刘华美在雷齐章羁押期间向王天芸借款50000元及刘华美于2013年7月29日因雷齐章母亲之事向夏永成、王天芸借款20000元知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雷齐章与刘华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诉争债务系刘华美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驳回被上诉人夏永成、王天芸要求雷齐章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雷齐章、刘华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刘贤玉审判员 王佼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