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96号罪犯赵志言,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4月25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赵志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志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