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世金与马鞍山市玉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金,马鞍山市玉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孙世金,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玉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臣,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人仲案字(2015)第4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玉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149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