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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初854号原告赵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赵某甲,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冀滨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在哈尔滨银行以购车名义办理信用卡分期35万元,但被告并没有购车,在银行催促的情况下,原告出资购买了一台丰田霸道2700汽车落在被告名下,解决了银行抵押贷款问题,与此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车以被告购买形式卖给了原告,当作被告还原告欠款。此后原告将车转卖给了朋友刘英舜,后来被告一直没还银行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将车辆扣押,经银行和公安机关和原告协商,原告出资代替被告偿还银行贷款,车辆由原告处理,解除抵押和更名过户,因被告在押,不能到车管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根据情况及各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给予裁判,本人办理解押过户手续。综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甲辨称,原告所述属实,车款确实是原告给的,但车的手续是我的名,我是车主,该车自买完之后一直在原告手里,我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赵某某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据一、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车辆由原告出资购买后,该车手续落到被告名下。证据二、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买卖协议,被告将该车转让给原告。证据三、机动车抵押登记、银行贷款结算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情况说明、哈尔滨银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该车因被告赵某甲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现原告已将被告所欠银行贷款结清,银行为原告出具委托书,同意原告办理解押车相关事宜,现该车已返还实际所有人刘英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35万元,但实际并未购车。在银行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被告因无力偿还欠款,由原告出资购买了一台丰田普拉多车2700落在被告名下,办理了银行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原告出资结清银行贷款。该车辆车牌照号为黑A######,车辆识别代码为#########,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被告购买形式卖给了原告,当作被告还原告欠款,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原告的,后原告将车转卖给其朋友刘英舜。因被告因诈骗构成犯罪在押,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定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对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所有权为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且被告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双方签定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车牌照号为黑A####,车辆识别代码为######################丰田普拉多车一台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冀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弘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