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诉黄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黄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622号原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帅,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国。被告:黄菲。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黄菲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