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代秀玲、苏光萍与任大勇、吴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秀玲,苏光萍,任大勇,吴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秀玲。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光萍。委托代理人赵强(特别授权),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大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武。上诉人代秀玲、苏光萍与被上诉人任大勇、吴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上诉人代秀玲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代秀玲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代秀玲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代秀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