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66号原告:安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