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66号原告:安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