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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马守万等与刘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万,严永碧,马于惠,马如意,刘川,李思,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马守万,男,生于195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严永碧,女,生于1960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马于惠,女,生于2004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马如意,女,生于2009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刘川,男,生于1993年7月1日。被执行人李思,男,生于199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中民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川、李思、重庆宏峰汽车��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还款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守万、严永碧、马于惠、马如意等赔偿款440470.50元,案件受理费123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692.00元,在执行中查明,依据(2014)大竹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思主动交纳了80000.00元赔偿款到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思交纳在本院的赔偿款80000.00元予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马守万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蔡 黎执行员  唐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木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