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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邢青春与马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春青,马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481号原告:邢春青,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宋业琨,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权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海,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青春诉被告马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青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继海的银行存款83462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马继海价值834625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邢青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1X幢XXXX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46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青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邢青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1X幢XXXX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46X**号);二、冻结被告马继海银行存款83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