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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申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商琴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九州大厦*层***号。负责人:郝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建萍,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琴,女,1949年3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商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已通过一系列行为认可了申请人的全部代理行为,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逾期利益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商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等当事人未能全额、及时、有效的获得债务清偿。一、二审法院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职务情况以及当事人实际受偿情况综合进行认定,酌定申请人赔偿当事人部分损失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