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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嘉声与佛山市南海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嘉声,佛山市南海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38号原告:梁嘉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31。委托代理人:张一韵,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韶,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码:71233093-X。法定代表人:李晓平。委托代理人:陈东银,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茂,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嘉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嘉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嘉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锋 来源: